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为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以便完成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教教学〔2020〕52号),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改善学习、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学生社团、学生文艺、体育团体等的正常活动和训练活动以及以取得学分为条件的校外实训、实习、教学活动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对象为家庭困难、学习勤奋刻苦,且愿意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自食其力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完成具体事务:
1.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选拔勤工助学学生,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勤工助学学生;
2.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负责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签到的核实和汇总,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核算,并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的资助资金,落实酬金发放工作;
4.安排勤工助学,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5.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
6.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校区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标准等的审核与批准,并协助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的核实与发放。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资金的设立与使用
第八条 为了使勤工助学活动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常规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每年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发放。
第四章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的主要岗位类型及薪酬参考
第九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类型: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带薪实习。对于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在校内岗位全职工作的,按照学院制定的实习生人事制度执行,实习期间每月发放实习工资。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薪酬参考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劳动工资标准根据其工作性质、时间、强度、繁易等,结合校内实际情况,由学校统一制定,报酬由学生处审核,财务室统一发放。
1.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计酬分为300元/月、600元/月、800元/月共三个档次,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确定勤工助学档次。可视工种性质酌情浮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校领导审核通过;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向校领导申请适当延长时长和提高酬金;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时长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用人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下一学期设立的固定岗位,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校办公室审核,获得校领导批准。用人部门提供用人要求和工作内容等信息,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学生选拔工作,并及时通知各用人部门。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部门,不得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用人部门临时岗位申请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学生处资助中心选拔学生后及时通知各用人部门。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人部门,所需经费自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提供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符合工作过程安全、工作环境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的要求。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应根据用人部门工作的地点进行劳动,劳动时间应控制在本校正常上班时间范围内。未经申请和校领导批准,用人部门不得将劳动地点移至校外或不属于用人部门办公室场所等,不得在本校上班时间范围外让学生勤工助学,所产生的劳动不计入报酬,由用人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每月5日前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实际工作考勤签到表的情况,汇总考勤时长和学生本人银行卡、身份证号码信息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部门上报的工作量核定学生的上月劳动报酬,并报送学校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财务处于每月15日(遇周末顺延)向学生发放上月勤工补贴。
第十七条 学生处制定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岗位落实”。
1.检查:经常了解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情况,掌握学生勤工助学的总体情况,检查学校有关规定是否落实;
2.劝告:对学生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偏差的问题,及时地提出意见和批评,引导学生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3.对态度不端正、经常不出勤,或长期完成任务差的学生,可酌情扣罚部分报酬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原则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好、表现好的学生参加。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在班级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2.思想道德品质和各方面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
4.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5.有为学校工作、为同学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勤劳肯干,能胜任工作,有敬业精神。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校内有关部门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校内有关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校内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和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履行校内用人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学校鼓励已享受国家、学校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为学校或社区提供一定的义务劳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