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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厦门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教发〔2022〕83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附件7-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在生源地入伍的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I》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附件7-2)并提交退役证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管理

    第十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厦门市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六章   

    第十本办法由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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