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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和厦门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教发〔2022〕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和五年制一、二年级中职学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高等教育资助标准及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标准

    一、高等教育资助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每每年4500元;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标准为每每年2800元;

    (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每年330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标准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参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参评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校资助中心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有关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负责人及校资助中心成员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负责人、资助中心、辅导员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的各二级学院要设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告与认定。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及时告知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流程。同时,各二级学院根据《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在校生及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的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生需认真详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重点保障的学生本人自愿放弃申请,二级学院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备查。

    三、组织评审

    1、班级初评。辅导员同班级评议小组审核申请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进行初步评审,无异议后报送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2、学院复审汇总。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班级申报学生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为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院系意见盖章后送校学生处。

    3、学校评审上报。学生处负责汇总、审核各二学院报送的学生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并将学生名单报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将拟申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为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厦门市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教发〔2022〕83号)文件,厦门市民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施行集中统一支付,所需资金由财政与高校共同承担,其中财政承担76%,委托经办银行集中统一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银行卡账户;高校承担24%,资金从高校事业提取的奖助学金经费中安排,按学期拨付到受助学生资助银行卡账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集中统一支付,所需资助由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或停发助学金:

    1.申报时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追回已发助学金;

    2.超出一般学生消费水平,发现在借贷平台分期消费行为者,春季学期停发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厦门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教发〔2022〕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在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厦安防学〔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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