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我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指标,原则上按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在公布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校资助中心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有关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负责人及校资助中心成员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负责人、资助中心、辅导员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的各二级学院要设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教育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七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40%,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可适当放宽。
(1)参加市级、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
(2)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等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作品和学术论文者。
(4)在文体活动比赛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1、学生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文件要求下发关于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各二级学院根据要求通知,全面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学生开展评选工作。
2、拟参评的学生将申请材料及官网认可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递交到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组织评议,评选出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获选人,并在班级公示无异议,上报学院认定小组审核。
3、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会议,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评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并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将各二级学院报送符合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对参评学生进行联评并研讨,决出校级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报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5、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将推荐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材料报送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与各二级学院领导在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安防学〔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