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人才留厦,加快塑造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市人社 局依照《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 社〔2024〕239号)及《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5〕14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 贴发放范围及补贴标准:扩大补贴发放范围,新增符合相应条 件的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应届毕业生;提高专业人才发放 标准,对专业与研究方向符合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6个 重点产业方向的毕业生补贴标准再上浮30%(具体内容详见附
件办事指南)。
现将修订后的办事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
2.新引进人才(台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士)生活补贴 办事指南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2025年11月1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 (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人才,台港澳籍和外籍人 才可参照申请。2025年11月1日之前引进的人才,符合原政 策申报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厦门户口;
(二)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含 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其中,如属于“双一流”建设高 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毕业时其 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 科),或毕业时其毕业院校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2024 年1月1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 2025年1月1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应届毕业 生;
(三)博士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不超过35周岁,本科、 预备技师和高级工不超过30周岁;
(四)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 关 系 ;
(五)已在厦就业,申请时自引进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满三个月及以上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三、补贴标准
按照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 “双一流”建设 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 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行业 主管部门认定后,对专业与研究方向为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 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 等6个产业方向的新引进人才,奖补标准上浮30%。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每人1万元、高级工班应 届毕业生每人0.6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原则上应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 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五、申请流程
( 一 ) 申 请
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 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
服务大厅申请。
(二)受理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生物医药、深海空天开发等2个专业与 研究方向的初审;
市工信局负责受理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人 工智能、未来网络等4个专业与研究方向的初审;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 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 库,下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 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镇街属)以及所 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 织的申请。
( 三 ) 发 放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 公示无异议并且在职在岗的,由各受理部门发放补贴。补贴资 金一次性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各受理部门确需指定银行发放 补贴的,应提前公布所指定的银行)。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总咨询电话:12345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事务服务窗口,湖滨东路319 号 C幢二楼,5396591
市工信局:产业协调处,2896830
市科技局:社会科技处(生物医药、深海开发),2021860; 前沿技术与产业科技处(空天开发),2050107
市教育局:人事处,2135597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莲前集团大楼18楼,5863067
湖里区人社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1116室,5751783 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11楼1117室,6250966 海沧区人社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6051626,6806778
同安区人社局:同安银湖中路1号,7108028
翔安区人社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606B,7889992
自贸区管委会: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 区 202,5626720
火炬管委会: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 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4号办事服务窗口, 5380731
七、有关说明
(一)申报对象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申报对象引进时间以首次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 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时间为准。因学历晋升以全日制 毕业生(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归国留学人员再次办理人 事关系入厦手续的,以学历晋升后首次办理毕业生接收或归国 留学人员引进的时间为准(办理毕业生接收或归国留学人员引 进手续需由工作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
申请,在线填写申请,网上提交材料,全程网办)。
(三)本指南中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是指当年度的全日制普 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签发时间为 准),且应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 核准人事关系入厦。在厦就业已获得厦门户口,未在毕业次年 6月30日前办理毕业生接收或归国留学人员引进手续的,首次 引进时间可参照毕业后首次在厦缴纳社保时间。
(四)本指南中的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 应届毕业生信息应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 上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系 统中查询,培养层级应显示为“预备技师”、 “高级工”。全 日制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应届毕业生应在毕业次年6月30 日前办理落户手续。
(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 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高校毕业生士兵 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如上述通知废止 或者调整,以教育部门的最新规定或通知为准。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 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 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如上述文件废止或者调整,以国家的最新规定或通知为准。
(七)申报条件中提及的不超周岁不含周岁生日当天(如
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94年8月1日,引进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 等教育本科学历,引进时间需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预备 技师、高级工、硕士及博士申报年龄界定方法照此计算)。
(八)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指毕业时其 毕业院校入选当年度最新的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前200 名,即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 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Quacquarelli Symonds 发 布 的 QS 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 (Times Higher Education) 发布的 THE 世界大学排名。
(九)“‘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毕业生,毕业时 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科),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即第一轮公布的“建设 高校”(不限专业)及“建设学科”(仅限公布学科)名单(排 除第二轮撤销的学科);或第二轮公布的“建设学科”(仅限 公布学科)名单。
(十)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为一次性生活补贴,不得重复 申领。已享受补贴(含按旧标准申领)后因学历学位晋升的人 才,均不予补差。同类型毕业生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 复”原则执行。
(十一)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其实际用工单位申报, 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 位均应为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十二)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可参 照本指南发放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并自行负责补贴的受理、 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审核发放结果通过市人社局网上服务 大厅报备市人社局,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十三)个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 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 一经查实即撤销资格,由用人单位负 责追回补贴,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 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十四)本指南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 负责解释。
附 件 2
新引进人才(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 生活补贴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2025年11月1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 (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2025 年11月1日之前引进的人才,符合原政策申报条件的按原政策 执 行 。
二 、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含 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其中,如属于“双一流”建设高 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毕业时其 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 科),或毕业时其毕业院校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
(二)博士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不超过35周岁,本科不 超过30周岁;
(三)申请时已在厦就业满三个月及以上(以在厦缴纳社 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判定)并且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三、补贴标准
按照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 “双一流”建设 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 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行业主管部 门认定后,对专业与研究方向为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 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等6个产 业方向的新引进人才,奖补标准上浮30%。
四、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原则上应自在厦就业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五、申请流程
( 一 )申请
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 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 服务大厅申请。
(二)受理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生物医药、深海空天开发等2个专业与 研究方向的初审;
市工信局负责受理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人 工智能、未来网络等4个专业与研究方向的初审;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 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
库,下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 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镇街属)以及所 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 织的申请。
(三)发放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 公示无异议并且在职在岗的,由各受理部门发放补贴。补贴资 金一次性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各受理部门确需指定银行发放 补贴的,应提前公布所指定的银行)。
六、应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通过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申报,需提供以下证 明材料电子版:
(一)台港澳籍人才提供台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外籍人才提供《护照》及来华工作许可证明材料;
(三)劳动(聘用)合同;
(四)在厦缴纳社保证明或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五)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含 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提供毕业证书;国(境)外取得的 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
证 书 。
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的,仅需提供材料第3、
4 项 。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总咨询电话:12345
市人社局:市人才中心事务服务窗口,思明区湖滨东路319 号 C 幢二楼,5396591
市工信局:产业协调处,2896830
市科技局:社会科技处(生物医药、深海开发),2021860; 前沿技术与产业科技处(空天开发),2050107
市教育局:人事处,思明区同安路5号,2135597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莲前集团大楼18楼,5863067
湖里区人社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1116室,5751783 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11楼1117室,6250966 海沧区人社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6051626,6806778
同安区人社局: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7108028
翔安区人社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606B,7889992
自贸区管委会: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C区 202,5626720
火炬管委会: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 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4号办事服务窗口, 5380731
八、有关说明
(一)新引进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在厦就业时间综合首次 来厦工作劳动合同、就业手续、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 判 定 。
(二)本指南中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是指当年度的全日制普 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签发时间为 准),且应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在厦就业。
(三)申报条件中提及的不超周岁不含周岁生日当天(如 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94年8月1日,引进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 等教育本科学历,引进时间需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硕士 及博士申报年龄界定方法照此计算。)。
(四)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指毕业时其 毕业院校入选当年度最新的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前200 名,即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 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Quacquarelli
Symonds 发布的 QS 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 (Times Higher Education) 发布的 THE 世界大学排名。
(五)“‘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毕业生,毕业时 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科),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即第一轮公布的“建设 高校”(不限专业)及“建设学科”(仅限公布学科)名单(排 除第二轮撤销的学科);或第二轮公布的“建设学科”(仅限
公布学科)名单。
(六)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为一次性生活补贴,不得重复 申领。已享受补贴(含按旧标准申领)后因学历学位晋升的人 才,均不予补差。同类型毕业生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 复”原则执行。
(七)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其实际用工单位申报, 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 位均应为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 发放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并自行负责补贴的受理、审核、公 示和发放工作,审核发放结果通过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报备 市人社局,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九)个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 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 一经查实即撤销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 追回补贴,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 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十)本指南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 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