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规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规校纪是全体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凡有违犯校规校纪的行为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于犯有本规定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能深刻认识 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给予口头通报批评,不予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自宣布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无悔改表现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七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组织、带头罢课或者散布谣言、煽动等方法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对于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骨干作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其他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 书写、张贴、散发各种非法宣传品(包括大字报、标语、传单等)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造谣、诬告、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宿舍内进行视频直播活动,对于在宿舍进行视频直播活动,影响他人作息、直播内容低俗、违背社会伦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隐私、人身安全等,经批评教育后无效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集体和私人财物,除责令其退还赃款、 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藉处分;
(四)作案价值虽不大,但属多次作案,影响严重的,应加重一级处分;
(五)凡偷窃自行车、中高档手机、电脑、金银首饰等,加重一级处分;
(六)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以及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对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纠集、指使他人打架斗殴、挑起事端,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藉处分,纠集、引进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欧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旷课行为,按《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处理。对参加各类考试,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作弊者,按《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男女在公共场合搂抱接吻,行为不文明而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男女生互窜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三)留宿异性者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宿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藉;
(四)其他流氓,品行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藉。
第十七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传播、制作、观看、出售、租借反动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等;
(二)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
(三)聚众或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或其他方便条件;
(四)吸毒、注射毒品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
(五)参与走私、贩私;
(六)为他人窝赃、销赃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七)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证件、个人档案、学习成绩及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藉。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内摔砸酒瓶或其他物品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 失或按有关规定罚款外,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藉。
(一)家不在厦门市住宿生,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留宿或彻夜不归的;
(二)晚上媳灯就寝后,高声喧哗、哄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三)在校内打麻将、扑克,不听劝告的;
(四)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在校内进行各类经商活动的;
(五)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KTV 、酒店、夜总会、会所、桑拿足浴等场所充当“三陪”的;
(七)撕割、破坏图书馆和资料室图书、资料及其他违反图书馆、资料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因考试成绩、教育管理等原因,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的。
第二十一条 包庇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行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理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 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的校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学藉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藉处分。
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7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9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0学时,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达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达11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达14天者,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认错态度良好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受处分后又再违纪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者,给予附加下列处罚:受处分者, 一年内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时,有违犯校纪校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包括取消其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并通报其家长和就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藉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的由保卫部门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