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各处(室、中心、馆):
2016年8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觉遵守考勤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2016年8月31日
附件: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严肃劳动纪律,根据省市人事、劳动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对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等的考核。是实施工作岗位责任制、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工资、补贴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考勤规定,按时到岗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和参与考勤。
第四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由院人事处统一管理。各系(部)、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考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考勤细则
第五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均属于考勤的范围和对象。根据工作岗位和工种分别进行不同类别的考勤。
(一)作息时间及考勤打卡时间: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20—11:45、下午14:30—17:00;考勤打卡(一天四次)时间为:上午上班8:20之前、上午下班11:45—13:00期间、下午上班14:00-14:30期间、下午下班17:00之后。特殊岗位的教职工作息时间根据工作特点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呈报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作息时间根据教学、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二)教师:有授课任务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是应该服从学院工作安排,若因学院工作需要,教师应服从安排到校上班,按照作息时间打卡;试用期内的教师实行坐班制。不坐班教师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进行授课;课时量不满教师以兼任其他事务补足课时量,需坐班打卡,具体由各系(部)事先安排报院领导审批执行;教师坐班期间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三)机关工作人员含机关中层正副职管理干部、各系副主任、主任助理、辅导员、秘书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各系(部)主任按规定时间实行坐班,坐班时按作息时间考勤。院级领导实行打卡,早晚各一次,离开学院外出办事、开会等应事先向院办报备,到厦门市以外出差时需向董事会办公室、院办公室双重报备。
(四)工勤人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或弹性工作制,作息时间由所属部门安排报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五)学院组织安排教研活动日、学院集体组织活动时,全院教职工必须按作息时间进行打卡考勤。
第六条 教职工上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脱岗。坐班制人员实行打卡制度,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岗工作,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岗。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若学院工作需要,教职工必须服从学院工作安排,到岗正常上班,假期需保持通讯畅通,若拒不接受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类别与期限
第八条 教职工根据实际,分别可请事假、婚假、病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计生假、哺乳假、公假、学习假等假期。请假时间为连续时间,不得分段请假;婚假、产假、计生假等法定假期给予的假期天数含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
请假范围和期限:
(一)事假: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原则上请事假单次不得超过5天,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出请假天数未获批准且未到岗者可视为自动辞职,学院也可解聘。
(二)婚假:按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给予婚假15天(入职前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婚假)。再婚者,给予婚假3天。婚假需在结婚登记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请病假。
(四)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本人供养的亲属去世,给予丧假7天。
(五)产假:女教职工生育给予产假158天,产假最多可在预产期前15天请批,最迟从生育之日算起,按连续的日历日计算,如果遇寒暑假产假时间计算在内。
(六)陪产假:男教职工的妻子生育,可以请陪产假。陪产假15天(以连续日历日计算),以孩子出生证明为依据,在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用完(孩子在入职前出生的,不享受陪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
(七)计生假: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按医院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给予42天的产假。
(八)哺乳假:女教职工在哺乳期内,每天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一胎多胞的,每多育一胞增加半小时,哺乳假给予至婴儿满一周岁。不坐班的专任教师不再给予哺乳假,但哺乳期内可在排课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九)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的所在部门(单位)应在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院领导及人事处报告。
(十)公假: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公假。
(十一)学习假:经批准在职不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考试的,每学期可酌情给予不超过3天的学习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教职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假条,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报人事处审核并记入考勤登记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突发重病或突发事件可后补假条,但都应先向人事处、本部门负责人、教务处(针对授课教师)及分管院领导(针对请假两天及以上者)口头请假或由他人代请假,并在假期结束后1天之内到人事处办理补假手续,如未获批又未按时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二)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处理,视为旷工。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一般教职工请假。
请假1天以内(含1天,下同)由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存档;1天以上至3天以内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二)中层以上干部请假
请假3天以内(含),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3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三)任课教师请假
请假1天以内由系(部)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1天以上3天以内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批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3天以上由系(部)主任、教务处长签署意见,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报院长批准。
(四)校院级领导请假。
院级领导请假呈报院长审批,院长请假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请假提供的材料
(一)婚假: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事先请假。结婚登记时间一年内请婚假有效,若入职前已登记结婚的不再享受婚假,婚假不分段休假(特殊情况除外)。
(二)病假:必须附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病例、发票、疾病休息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丧假:不需提供。
(四)产假、陪产假:必须持结婚证、准生证(或计划内生育证明)及产检材料原件、复印件事先请假,待产后补出生证明、住院清单等材料复印件。
(五)计生假:必须持计生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学习假:持学习院校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假期待遇
第十二条 公假、婚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学习假、工伤假待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正常享受。
第十三条 事假待遇
请假当日不计薪,按实际请假天数记核。每月累计事假超出5天(含5天)的,当月绩效及其他福利均不享受;超出10天(含10天)者,当月绩效及其他福利均不享受,社保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若请事假直到寒暑假,寒暑假工资按事假扣发。
第十四条 病假待遇
每月给予带薪病假两天,超出部分按事假扣薪(当月绩效及其他福利参照事假)。
在医疗期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不享受绩效及其他福利;超过医疗期的,按事假处理。若不能返岗工作的可视为自动辞职,学院也可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若请病假超过10天并延续到寒暑假的,不享受寒暑假工资、绩效及其他福利。
享受的医疗期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产假、计生假待遇
在规定的假期时间内,享受基本工资、校龄工资,享受社保,不享受绩效奖及其他福利待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以上条款。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考勤工作,由人事处代表学院全面履行考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负责采集全体教职工的指纹及个人信息。
(二)每月收集、汇总统计各部门的考勤记录,并进行核算。
(三)负责制作全院性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大型活动和教职工大会等会议的考勤签到表,并监督当日考勤情况。
(四)负责考勤统计,对事假、婚假、病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计生假、哺乳假、公假、学习假等假期的核实及工资的统计。
(五)组织对教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
(六)教师的授课考勤工作,由教务处、各系(部)共同负责进行考勤,每月5日前将上月教师请假情况汇总报人事处审核。
(七)教职工因工作上的原因上班而未能按要求打卡的,需填写未打卡的原因说明,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否则视为未到岗上班。
每次按旷工0.25天论处,一个月内累计3次的按旷工1天论处,累计4次按旷工1.5天论处,累计5次的按旷工2天论处。
第十七条 考勤标准及处理办法
(一)教师授课中出现教学事故的,按旷工1天处理,并按《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处理(具体处理结果由系部、教务处公布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政治学习、业务学习、集体活动、教职工会议、党团生活等(含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政治、业务学习及集体活动),无故缺、旷1次计旷工0.5天,缺、旷3次及以上者,学院可辞退。
(三)坐班教职工零星请假按小时数扣薪。
(四)上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视频、玩游戏或网购等),第一次被发现者,当事人扣50元,部门负责人扣100元;第二次被发现者,当事人扣100元,部门负责人扣200元;第三次被发现者,学院可辞退当事人。
(五)坐班制人员凡每月迟到、早退三次,每次在10分钟(含,下同)以内的,从第三次(含第三次)起,每次按缺勤0.25天处理;单次迟到或者早退超过10分钟但在30分钟以内的,每次按缺勤0.25天处理;单次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但在60分钟以内的,按缺勤0.5天处理;单次迟到或早退超过60分钟的按缺勤0.75天处理;单次迟到或早退超过60分钟的按缺勤1天处理。
(六)教职工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含5次,下同)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扣发当月绩效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10次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扣发当月和下个月的绩效奖,若重叠则类推;一个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20次的,扣发下学期的全部绩效奖;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学院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七)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的;不服从学院工作岗位调动,擅自不到岗或停止工作的;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不参加院、系(部)组织的活动的;中途无故脱岗者,均认定为旷工。
(八)教职工一个月内旷工0.5天的,按缺勤1天处理;旷工1天的,按缺勤2天处理,扣发当月绩效奖;旷工2天,按缺勤3天处理,扣发当月绩效奖和其他福利待遇;旷工3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按自动辞职处理,停发一切薪资及福利,学院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单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个学期累计旷工5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学院解除其劳动关系。
(九)除以上认定为旷工的情况外,以下情况也视为旷工:
1.凡请假或申请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学院的人员,在未获批准前擅离职守或擅自休假的;
2.本部门员工旷工或中途脱岗,部门负责人没有及时向人事处报告的,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视为旷工;
3.教职工委托他人用指模代打卡,一经查实(查看打卡机记录与监控录像),视为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发现1次指模代打卡的,本人和替打卡人按旷工1天论处,一个月内发现3次或一个学期内发现5次,学院解除其本人和打卡人的劳动关系。
(十)对工作量不满或无工作任务的教职工,由各单位提出统一安排其他工作的意见,并报人事处,若确实人员过剩不能安排的,应及时报学院统筹安排,提交分管院领导、院长讨论研究。
对不服从安排、拒不上岗者,从规定到岗之日起,未到岗上班者,按旷工处理,立即停发其一切待遇,并视为自动辞职,学院也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各单位若对教学工作量不满或无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及待岗人员,不提出工作安排意见造成缺旷现象的,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十一)教职工因工伤治疗终结(住院治疗期满),经劳动部门鉴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适当安排工作或报人事处统筹安排。本人不服从安排,又拒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亦或按自动辞职处理。
(十二)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扰乱各部门或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扣发当月绩效奖及其他福利,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十三)教职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有重大违法违纪现象的,扣发整学期绩效奖及其他福利,并予以辞退或解聘,给学院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赔偿学院经济损失。
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拘役、管制、拘留的或者被予以劳动教养的,有赌博、盗窃、打架、吸毒、闹事行为的,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考勤作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请假天数均与各项奖励挂勾,由人事处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教职工当年有旷工的现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加薪、职称晋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