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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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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17 作者: 浏览:374

第一条  实训室是学校师生教学实训的场所,除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外,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条加强人员管理,做好实训人员对来访人员等的进出登记工作,凡进入实训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教学和科研的要求,由实训室统一安排实训。未经中心主任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不允许非本校学生到各实训室进行实训,同时不允许实训室私自外借仪器设备或挪为私用。

第三条 工作人员每次打开实训室门之前,都应巡回检查实训室的安全情况,特别要检查门窗是否完好,设备是否齐全;每次实训结束后,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水电是否关闭(断)。

第四条 非工作人员到实训室进行实训,校内人员须经实训中心主管和系(部)领导批准,校外人员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爱护实训仪器设备,做到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在使用仪器中,如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应视情节赔偿。

  第六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指定人员负责。

  第七条 实训室所有仪器设备都不得带出实训室,特殊情况下,校内单位借用,须经实训中心主任批准,院外单位借用须经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实训中心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和贵重金属等专门物品,应实施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制度。使用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实训中心仪器设备、器材及用品应建立帐、卡,做到帐、卡、物一致,严禁私自拆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仪器报废时填写报废仪器报告,较大仪器设备报废时,教务处、实训中心应组织有关专家做技术鉴定,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实训中心新到人员,应有专人负责进行一段时间的操作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其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实训中心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个人东西。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实训结束后和每日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训室安全。对玩忽职守者,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实训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间实训室都配备干粉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经常组织防火、防盗安全自查,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按要求进行整改,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师生自防自救能力。在有条件的实训室按每40平方米使用1盏应急灯配备,平时保持充好电,在夜晚实训室断电时,由实训人员立即启动作为照明使用。

第十五条 每个月,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实训中心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对自己所管理的实训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学院保卫科值班电话:3677726、手机:13696939657

急救电话:120

火灾电话:119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实训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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